十二点有效防范进出口业务中的陷阱和经营上的失误
1、熟人“陷阱”
许多外经贸企业,在资金缺乏、 人才 外流、信息不灵的情况下,往往通过熟人和朋友介绍业务,而这些业务又在没有证实其真实性的情况下,偏听偏信,把可靠度和可信度寄托在“熟人”和“友情”上,这些熟人往往以××高干的亲戚,××外商的朋友,并以委托书相迷惑。
2、代理“陷阱”
在业务经营中,代理方式是目前欺诈风险“高发领域”,许多借权经营、挂靠经营,都是用代理方式来获得外经贸企业的合法认可。表现形式:在代理进口中,委托人利用代理 进口合同 骗取 信用证 项下货物;在即期 信用证 中,骗取开证行付款,或在远期信用证中,承兑 汇票 后进行贴现。在代理出口中,委托人与外商相互串通,在信用证中设置软 条款 ,骗取外经贸企业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在代理 进料加工 复出口中,委托人与外商以委托出口为诱饵,骗取外贸公司申领 进料加工 登记手册等。
3、客户“陷阱”
现在各经营企业都在急切寻找客户,正因为如此,有些根本就没有生产能力的中间人和生产厂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他们抓住外贸公司这一心理,串通在一起,进行联合 诈骗 ,向外贸公司介绍××客户是如何的可靠,并拿出准备好的证明客户如何有实力的复印件(事实上很多是伪造的或是借用别的厂商的)进行欺骗。外贸公司在未作任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为抓客户扩展业务,轻信而致上当。
4、高利“陷阱”
在许多业务信息源的传播中,最诱人的当然是获得高利,取得丰厚的经济效益,不论是来自哪个方面,设陷者总是将利润提得很高,同时又提出一些看似十分合理的要求和一些给对方可以让步的条件,让你一步一步进人设置的陷阱。外贸公司在急功近利思想驱动下,无论怎样也不愿舍弃这笔难得的生意,放松了警惕性。
5、好处“陷阱”
有许多业务信息本身经各种渠道引人外贸公司,一些推销商和中间人,在外贸公司确定做该项业务前,为尽快达到成交和掌握主动权之目的,往往对其业务人员以“好处作为诱饵,这些“好处”包括给百分之多少的回扣,或许诺另外的酬劳和待遇等。
6、资金“陷阱”
随着银行的商业化改制外贸公司的融资变得越来越困难,因此,许多企业一般在捕捉业务信息上,追求的是不动资金的业务。而设陷者正是抓住了这一心态,而称不需要动资金,只需出具全套单据,资金由对方垫付,用简单的条件而诱使外贸公司上当。
7、合同“陷阱”
合同陷阱是最常见的一种,设陷者往往利用合同并以“法律”的招牌来引诱对方上当,其表现形式为:①名片(骗)主体: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注册资本,不能提供营业证明、法人资格证明,仅只有个人名片,这种商人无法人资格,常以东南亚、港澳台等地公司名片出现,并以中间商自居收取佣金。②变更 条款 :如变更合同主体条款;变更合同运输条款;变更支付条款。③不签书面合同④利用条款。
8、信用证“陷阱”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方式,有些国外客户为了蒙蔽外贸公司常常以可开立信用证来获取信任,而有部分外贸公司往往在未了解对方信誉情况下,被信用证所“信任”,忽视采取防范措施。在信用证的内容上设陷者在其信用证中 规定 一种条款,这种条款能否实现完全取决于开证人,受益人无论进行何种努力都不可避免地被拒付。这就是利用信用证“软条款”进行 诈骗 的“陷阱”。
9、单证“陷阱”
目前,在进出口贸易的各个环节中,单证是经营过程中的主要依据和凭据,正是这种特性,设陷者挖空心思,大做文章,真真假假,以假乱真,在外经贸实践中,设陷入一般在下列单据中制假较多:一是出口 报关单 ;二是外汇水单;三是合同;四是 汇票 、 本票 ;五是提单。还有的伪造全套单据和信用证要求相符,使银行因表面上单证相符无条件付款,从而达到欺诈目的,这是一种出现机率较高的欺诈方式。
10、运输“陷阱”
进出口贸易运输环节的“陷阱”,是最不易让人识破的,因为 海洋运输 和 多式联运 环节多、周期长、手续繁杂,所以一些设陷者,大多以中国进口大宗原材料或大宗国内急需商品为名勾结信誉不好的小船东或运输代理商伪造运输提单骗取国内货款,而后逃之夭夭。还有的通过 倒签提单 和预借提单欺诈、 租船 合同欺诈、转航欺诈、船东滥用免责条款欺诈、海上保险欺诈等。
11、结算“陷阱”
在出口方面:现在许多不法商人,往往打着市场行情不好等幌子,并采用改证手法来拖延结算时间,如L/C出了几批货后改D/P、D/A,而一旦出口方接受了D/P、D/A远期付款方式或 寄售 方式后。实质上不法商人等待货物到港后,即申请拒付。还有的称可开立信用证,但迟迟不开出,几经外贸公司催促,才告知“证已开出,可先发货,此时船期临近,待收到信用证后又发现多处条款不符,只好改 汇付 。在进口方面:对方则提出要外贸公司开证,以假进口来进行骗汇。在 加工贸易 方面:多则采用其他手法来设陷骗取资金。
12、退税“陷阱”
在进出口业务中,退税已是设陷的高发环节,设陷者往往抓住退 税率 较高的出口商品,以不要退税款为诱饵,蒙蔽外贸公司,使不少外贸公司上当,还有的提出退税要快或只要一半税款,并要求外贸公司先垫付税款,同时表示单据齐全没有问题。因为诈骗人一般能提供 增值税 发票 (但是虚开的,手法使人难以识别)、缴款书等,所以使得外贸公司在心理上降低了防范意识。